欧某诉中山市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案外人异议之诉案 强制执行 抵押权 租赁权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审理程序:
重审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审理法官:

李震东

胡晓清

杨靖

代理律师:

冯钊和

李鸿明

胡世斌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最核心的争议焦点是:不动产设定抵押后经抵押权人同意予以租赁该租赁关系在不动产被拍卖后不得对抗买受人。
随着现代工商社会的发展,人们在大量频密的经济交往中为了融资等需要会经常对自已拥有产权的财产尤其是不动产,设定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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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山中院)(2011)中中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2011)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55号民事裁定书。
重审判决书:中山中院(2012)中中法民一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高院(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案外人异议之诉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欧某,中山市东区金桥家私商场(以下简称金桥家私)业主。
一审、二审委托代理人:冯钊和,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审委托代理人:李鸿明,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山市华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鸿公司)。
委托代理人:胡世斌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凌某。
被告(被上诉人):原中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中山信用联社.现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山市中外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某,该公司总经理。
4.审级
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重审)法院:中山中院。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代平 审判员:曾玲代理审判员:胡健仪
重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莉 审判员:梁家伟审判员:赵伟光
二审法院:广东高院
第一次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慧怡 审判员:陈志坚审判员:喻静
第二次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震东 审判员:胡晓清代理审判员:杨靖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26日。
第一次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5日。
重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6日。
第二次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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