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珠海经济特区新丰实业发展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驳回起诉一案 执行异议;异议之诉;案外人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48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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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48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香港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下称中信银行深圳分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经济特区新丰实业发展公司。(下称新丰公司)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卫星;代理审判员:葛阳辉、祝良新。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孟浪;代理审判员:邵静红符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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