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杨某、郭某产品销售责任案 民事 产品销售责任 连带赔偿责任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

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石屏县云丽工矿建筑机械经营部

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

昆明市官渡区矿山钎头经营部

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红中民一终字第46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永明

白锦伟

莫云辉

代理律师:

杨文钧

李雪芬

王平

高海滨

法官解说
涉案的发爆器外包装及使用维护说明书上载明的生产厂家为"大石桥市防爆器材厂",该厂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与辽宁省已注册的"大石桥市防爆器厂"仅一字之差,经委托"辽宁省大石桥市防爆器厂"对封存的同一型号发爆器进行鉴定,结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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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石屏县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红中民一终字第462号判决书。
2.案由
产品销售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男,1959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云南省石屏县。
委托代理人杨文钧,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雪芬,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被上诉人)杨某,女,1969年12月1日生,汉族,城镇居民,系云南省石屏县云丽工矿建筑机械经营部的经营者,住云南省石屏县。
委托代理人王平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被上诉人)郭某,男,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系昆明市官渡区矿山钎头经营部经营者,现住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高海滨,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石屏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灿;审判员:李宏斌、杨作柏
二审法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永明;审判员:白锦伟、莫云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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