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上诉弥勒县弥阳镇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民事 交通事故 死亡赔偿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弥勒县弥阳镇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红中民三终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彦斌

李涌

张航

法官解说
五保户,是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五保对象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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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弥勒县人民法院(2013)弥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红中民三终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第三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二环西路高新区l号3楼。
代表人李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某,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被上诉人):弥勒县弥阳镇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
住所地:弥勒县。
代表人李某,该居民小组组长。
原告(被上诉人):阮某,女,l929年9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弥勒县。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保福,弥勒县弥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徐某,男,l971年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
被告云南昆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
住所地:安宁市连然街北门。
法定代表人张天怀,该公司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弥勒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杨正云
二审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彦斌;审判员:李涌、张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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