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某等诉鹿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保险合同 格式条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肥城市人民法院(2013)肥民初字第318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阚洪霞

李明

李广山

代理律师:

尚海丽

杨泽强

崔艳玲

法官解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第三者责任险属于保险合同关系,应按照保险公司与其保户之间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进行赔偿。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需举证证明其将免责条款明确告知投保人,如已明确告知,相应的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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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肥城市人民法院(2013)肥民初字第3181号判决书
(二)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展某,住东平县大羊乡。
原告王某1,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展某,系原告王某1之母。
原告王某2,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展某,系原告王某2之母。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尚海丽,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某,住肥城市湖屯镇。
被告陈某,住肥城市湖屯镇。
委托代理人杨泽强,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泰安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肥城公司,住所地,肥城市上海路。
负责人周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公司安全科科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御碑楼路。
负责人汤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崔艳玲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阚洪霞;审判员:李明;人民陪审员:李广山
(六)审结时间: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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