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诉芷江侗族自治县粮食购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诉讼时效;借款合同;举证责任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芷民二初字第165号
审理法官:

李家建

曾祥忠

杨俊

法官解说
1、关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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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芷民二初字第165号。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芷江镇凯旋路。
负责人:龙颜,该支行行长。
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粮食购销公司,住所地芷江镇明山书院。
法定代表人:蒲学友,该公司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家建;审判员:曾祥忠;人民陪审员:杨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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