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 逃逸 加重情节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刑终字第0176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王江

王美新

李秀康

代理律师:

黄国华

法官解说
该案主要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具体而言,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赵某交通肇事后未离开事故现场,但默认他人为其顶罪,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二是赵某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和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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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

1. 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刑初字第0437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刑终字第0176号裁定书。
2. 案由:交通肇事罪
3.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赵某,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驾驶员,住安徽省定远县。2012年11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黄国华,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东;人民陪审员:邹玲珍、王长明。
二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江;代理审判员:王美新、李秀康。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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