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人寿保险合同 保费缴纳方式 交易习惯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太仓人寿保险公司客服部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商终字第006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秋荣

管丰

李晓琼

法官解说
人寿保险合同未约定保费的具体缴纳方式,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长期以来形成了固定的保费缴纳模式的,应视为双方成就了特定的交易习惯。保险公司单方改变交易习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未能及时缴纳保费的,不应视为保单失效,保险公司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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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2)太商初字第048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商终字第0067号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陆某,女, 1970年4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董建强,男,1969年12月1日生。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仓人寿保险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县府街28号。
负责人戈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裕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邵晓华,太仓人寿保险公司客服部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林森。
二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秋荣;审判员:管丰;代理审判员:李晓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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