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公司因连带共同保证追偿诉同济公司、卞某、任某、孙某、朱某追偿权纠纷案 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 保证人追偿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某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商终字第028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刘东川

王景阳

蔡留华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到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所享有的追偿权的问题。本案中保证人实业公司和张某、王某、赵某、李某均是为债务人钢管公司对小贷公司的债务提供保证,故属于数个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提供担保,而各保证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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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2)吴商初字第003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某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商终字第0281号判决书。
2.案由:追偿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苏州宝新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某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堰头。
法定代表人裘维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刘东川,某苏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卞某,住所地某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王景阳,某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任某,住所地某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蔡留华某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苏州市同济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某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壮志桥。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被上诉人):孙某,男,汉族,住所地某苏省吴某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龚伟亚;人民陪审员:徐梅;人民陪审员:张中立。
二审法院:某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吴岚;审判员:柏宏忠;代理审判员:杭雪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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