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诉吴江金狮中鲈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案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

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

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

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商终字第052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秋荣

俞水娟

管丰

代理律师:

闻焰锋

高得生

法官解说
对于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结果,被保险人中鲈物流公司的行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商初字第0261号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商终字第052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188号丽都花园。
负责人:盛勤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闻焰锋,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得生,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吴江金狮中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中鲈生态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王萍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正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戴芳芳,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戴顺娟。
二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秋荣;代理审判员:俞水娟管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2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