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某合同诈骗罪 虚构事实转让实用新型专利权 如何推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案由:
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京市茂隆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刑二终字第0023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是真实的,贡某与天星公司签订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有详细的约定,贡某提供的机械设备不能正常生产系正常的合同风险,贡某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天星公司应可通过民事诉讼主...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刑二初字第32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刑二终字第0023号。
2.案由:合同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颖乾。
被告人(上诉人):贡某,男,1954年8月16日生,南京市茂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2年1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辩护人王卫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胜齐;审判员:卞国栋;代理审判员:刘天虹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尚召生;代理审判员:史蕾;代理审判员:邹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