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诉徐州迅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链接技术 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传播权侵权 过错责任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

徐州迅腾科技有限公司法律

徐州迅腾科技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知民终字第21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汤茂仁

宋峰

孙烁犇

代理律师:

戴志刚

王智斌

法官解说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分为作品的提供行为与其他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以其技术、设施提供网络中间性服务的行为是一种提供服务而非直接提供作品的行为。"嵌套链接"、"深度链接"均是链接行为,行为者应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非作品提供者。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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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徐知民初字第2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知民终字第213号判决书。
2、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A座526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志刚,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智斌,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徐州迅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腾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王陵路118号余窑社区办公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窦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兵,男,汉族,1973年2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徐州迅腾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苗垒,男,汉族,1976年9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徐州迅腾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娟;审判员:刘春华;代理审判员:崔金城。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汤茂仁;审判员:宋峰、孙烁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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