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徐知民初字第2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知民终字第213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A座526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志刚,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智斌,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徐州迅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腾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王陵路118号余窑社区办公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窦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兵,男,汉族,1973年2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徐州迅腾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苗垒,男,汉族,1976年9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徐州迅腾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娟;审判员:刘春华;代理审判员:崔金城。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汤茂仁;审判员:宋峰、孙烁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27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原告系35集电视连续剧《姐妹新娘》(以下简称"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中国大陆境内唯一权利人。"新时空影院"(网址:www.vod165.com)系被告所有及经营的网站,在原告的权利期限内,被告未经授权与许可,擅自在上述网站为不特定的网络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涉案电视剧系由知名影视公司投资并由知名影视演员主演的热播连续剧,被告自上述侵权行为中获得了侵权网站浏览量提升、网站广告及作品搭载广告升值等巨大利益;与此相对应的是,侵权行为的存在使涉案影片商业价值出现不可修复的贬损,原告则遭受了巨大且不可估量的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在网站(www.vod165.com)在线播放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姐妹新娘》并删除侵权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网站的服务器并没有储存涉案电视剧,被告只是通过注册搜狐视频云平台后,在其网站上链接搜狐视频云平台,通过搜狐视频云平台来播放涉案电视剧,而搜狐视频对涉案电视剧有网络传播使用权,所以被告既不构成直接侵权也不构成间接侵权。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一审事实和证据: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10年6月东阳美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视剧《姐妹新娘》的网络播映权独家授权给优朋公司,使用期限为2010年6月18日至2015年6月17日。
涉案网站(网址www.vod165.com)系迅腾公司经营网站。2012年10月25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经优朋公司申请,对"新时空影院"播放涉案电视剧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该公证书还涉及其他案外作品,全部过程由"屏幕录像专家V2011"软件录制生成9个文件并存盘。在公证书所附光盘名为"录像8.avi"、"录像9.avi"的文件中记载了涉案电视剧证据保全的过程。打开IE浏览器并登陆网址www.vod165.com,在首页上部点击"电视剧"子栏目,再点击"同步热播电视剧"右侧的"更多",选择年份"2010"可以看到涉案电视剧《姐妹新娘》,在该剧的图标下显示总播放数为3125254,分集点播可以观看该电视剧。在每次点击播放后,均首先看到播放屏幕中间出现"搜狐视频"、"tv.sohu.com"字样,接着播放数十秒广告后进入电视剧播放,在整个播放过程中使用的是搜狐视频播放器,在播放器右下角有"搜狐视频字样",在电视剧播放过程中,播放屏幕上亦有"搜狐视频"、"tv.sohu.com"标识。但播放视频时不发生页面跳转,涉案电视剧视频在迅腾公司的网站www.vod165.com域名下进行播放。
当庭在互联网中搜索相关信息,在地址栏输入网址http://www.openapis.net/APIs.Sohuvideoopenplatform-API.ashx,看到的是"搜狐视频开放平台API"的介绍,内容包括"1、什么是搜狐视频开放平台。搜狐视频开放平台是国内首家视频类开放平台,提供了一系列的开放接口(Open API),为广大合作伙伴和开发者提供合作共赢的机会。只要登录平台网站,就可以通过Open API获取每日焦点视频、高清热门影视剧和综艺片,快速高效的搭建自己的视频平台,共享巨大流量带来的利益。搜狐视频开放平台保证公平公开的原则对待所有合作伙伴,为准备合作的伙伴提供前台页面模板,快速建站支持。为已上线的提供流量监控接口,查看实时运维数据。2、搜狐视频开放平台满足用户哪些需求。搜狐视频开放平台依托搜狐视频优质内容资源、先进的视频点播和PXP视频加载技术,将搜狐视频内容:前沿娱乐栏目、娱乐资讯、时尚自制网络剧与海量正版影视剧等分别以视频头条、视频榜和整频道等各形式模块进行输出,注册用户通过所获取模块代码,可放在首页、频道页,或新开设二级域名,以整频道形式建立新视频频道;通过使用开放平台提供的接口,用户可以最灵活的方式创建自己的影视频道,让您的网站具有更个性化的影视信息服务特性;针对所有的合作伙伴,搜狐视频尽最大努力实施公平公正的原则。3、用户使用流程。用户通过登录搜狐帐号,激活搜狐视频开放平台帐户,提交个人信息并创建个人档案,查看实时运维数据;开发前,通过申请创建一个应用,即时获取一个验证值,用于唯一标示您的站点,从而开始搜狐视频开发平台之旅。"等。
2013年1月5日,迅腾公司通过谷歌搜索得到2012年10月5日网页快照,其内容为"搜狐视频高清视频Open Api"目前支持业务,包括"1、模板+数据打包整频道输出,帮助用户快速搭建站点影视频道;2、全数据输出,为开发人员提供视频内容信息,用户可在您的网站或程序中使用搜狐视频开放数据;3、搜狐视频播放器外嵌"等。当日迅腾公司通过谷歌搜索并得到2012年12月1日的网页快照,内容为搜狐视频开放平台对于典型案例的描述,内容包括"粉丝网整频道输出:页首是粉丝网自己的设计、内部嵌套搜狐提供的频道工具包"。当日,迅腾公司通过互联网搜索并得到含有"搜狐视频高清视频Open Api"登录注册流程、用户日常管理后台、部分搜狐视频开放平台接口程序的下载链接地址等内容的相关网页快照。
2013年1月5日迅腾公司通过搜索open.tv.sohu.com得到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12月12日发出的关闭搜狐视频云平台的公告的网页快照,内容包括"自2012年12月12日起我司将全面终止搜狐视频开放平台的对外接口开放合作,请各位用户立即停止使用该平台的一切技术接口。如果您已经通过该平台调用了搜狐视频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视频、文字、图片等),请立即停止使用,并将所有信息彻底删除。"等。
通过当庭对上述部分网页快照登录互联网验证演示,优朋公司确认上述资料均来源于互联网而非迅腾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制作而得。
依迅腾公司提供线索,并经当庭登陆互联网演示,双方确认,在本案庭审时,JXTV综艺网http://sohu.jxtv5.com/、http://www.9b01.net/shipin/、江苏热线 http://www.zgjsrx.com/Item/list.asp?id=1284、张家港在线 http://www.zjgonline.com.cn/images/video20120604/sotv4js-1.2/index.html四家网站显示的网页内容框架模式与优朋公司公证保全时迅腾公司网站的模式一致,包括播客、高清电视剧、高清电影、高清综艺、SOHU制造、高清纪录片、高清动漫等版块,但目前上述四家网站仅有框架存在,网页中没有相关具体内容。
迅腾公司提供证明光盘中包括搜狐视频提供给云平台客户的程序源码,分为三组,从文件内容上看,有的文件含有"搜狐视频开放平台PHP5客户端"等内容,且大部分文件含有和"tv.sohu.com"相关的内容,查看文件属性,上述文件的最后修改时间均在在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之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35集电视连续剧《姐妹新娘》正版DVD,证明涉案电视剧的导演、演员、集数及权属情况。
2、国产电视连续剧发行许可证((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1428号公证书),证明涉案电视剧的发行时间、集数及权属情况。
3、版权证明书及授权书((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200、08201号公证书),证明涉案电视剧版权由东阳美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享有。
4、授权书((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1429号公证书),证明东阳美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将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原告,权利期限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
5、(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075号公证书,证明被告通过其网站(www.vod165.com)为不特定网络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侵犯了原告权利。
6、律师费发票(计3000元)、公证费发票(同《家里家外》提交的发票),证明原告为维权而发生的部分合理费用。
7、差旅费发票(同《家里家外》,主张1500元),证明原告为维权而发生的差旅费用。
8、被告提供的光盘一张以及书面说明一份,内容是搜狐视频云平台的介绍及被告的注册过程、通过搜狐视频云平台获得的接口代码,以及4个和被告一样使用搜狐视频云平台的网站截图,证明被告网站所有的视频来源,包括相关程序源码均来自搜狐视频云平台,被告没有权利作任何上传或修改。
3、一审判案理由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根据电视剧《姐妹新娘》的制作情况和授权情况,可以确认原告优朋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取得了涉案电视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在本案中主张权利。
从原告举证情况看,原告提供的(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0075号公证书,证明2012年10月25日被告在互联网上通过"新时空影院" (www.vod165.com)向网络用户提供了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
被告认可上述事实,但提出涉案电视剧的视频来自于搜狐视频开放平台,而非被告自行上传,被告对上述播放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涉案电视剧的视频来源是否来自搜狐视频开放平台、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是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争议的主要问题。
一、涉案电视剧是否来源于搜狐视频开放平台
虽然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提供了涉案电视剧的网络播放,但从本案证据情况看:
第一,从被告提供的含有搜狐视频开放平台API介绍、"搜狐视频高清视频Open Api"目前支持业务、搜狐视频开放平台对于典型案例的描述、"搜狐视频高清视频Open Api"登录注册流程、用户日常管理后台、部分搜狐视频开放平台接口程序的下载链接地址、搜狐视频云平台的关闭公告等内容的网页快照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12月之前,搜狐视频建立了一个开放平台并且向用户提供开放接口,将搜狐视频包括"海量正版影视剧"在内的相关内容以整频道等形式模块进行输出,用户只需要进行注册,便可通过所获取的模块代码,以整频道形式建立新视频频道,通过上述开放平台,用户可以在自己的网站中使用搜狐视频开放数据,并可实现搜狐播放器外嵌,也就是说用户可以自己设计页首、内部嵌套搜狐提供的频道工具包。
从原告公证保全的被告网站情况,可以看到被告域名为www.vod165.com,在页首有自己网站名称"新时空影院"的标识,内容包括高清电视剧、高清电影、高清综艺、SOHU制造等板块。在"电视剧"板块中,可以观看涉案电视剧。播放视频时不发生页面跳转,涉案电视剧视频在被告的网站www.vod165.com域名下进行播放,在每次点击播放后,均首先看到播放屏幕中间出现"搜狐视频"、"tv.sohu.com"字样,接着播放数十秒广告后进入电视剧播放,在整个播放过程中使用的是搜狐视频播放器,在播放器右下角有"搜狐视频"字样,在电视剧播放过程中,播放屏幕上亦有"搜狐视频"、"tv.sohu.com"标识。
可见,搜狐视频开放平台的用户可以在自己的网站中使用搜狐视频开放数据,实现整频道输出,用户自己设计页首内部嵌套搜狐提供的频道工具包,并可实现搜狐播放器外嵌。上述被告网站播放涉案电视剧的情况,是可以通过注册为搜狐视频开放平台的用户、输出搜狐视频的开放数据而实现的。
第二、从涉案电视剧的播放形式看,是使用搜狐视频独有的搜狐播放器播放。
第三,被告网站的内容包括播客、高清电视剧、高清电影、高清综艺、SOHU制造、高清纪录片、高清动漫等版块,其中的"SOHU制造"应为搜狐视频独有栏目,且除被告外还存在多家与被告网站模式完全相同的其它网站。这就意味着存在包括被告在内的多家网站通过搜狐视频开放平台实现了"整频道输出"的可能性。
第四,从原告提供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的相关内容可以看出,涉案电视剧的图标下显示总播放数为3125254,也有很多其它剧目的总播放数多达数百万,原告也明确表示,这是不可能仅在被告网站实现的播放总数。
第五,被告提供证据光盘中的程序源码,分为三组,从文件内容上看,有的文件含有"搜狐视频开放平台PHP5客户端"等内容,且大部分文件含有和"tv.sohu.com"相关的内容,上述文件属性中显示的最后修改时间在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之间。说明这些程序源码可能是被告在原告公证取证之前自搜狐视频获得的。
综上,被告的举证和说明可以与原告提交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等证据和事实相印证,证明被告并非是涉案电视剧的上传者,其之所以在自己网站中播放了涉案电视剧,是因为通过注册搜狐视频云平台用户,获取了搜狐视频的开放数据,而实现了网络播放。
原告提出搜狐视频开放平台介绍中的第4点中声明 "对本平台所输出部分影视节目保留相关权利(该等节目通过相关字段进行了标识,仅能在tv.suhu.com域名下播放,不得用于二级合作域名页面播放,不得做深度链接、套嵌搜狐视频播放器播放)",而涉案电视剧是在被告网站域名下播放的,可见被告网站中的信息并非来自搜狐云平台。经查认为,一则声明仅指对部分影视节目保留相关权利,而非指全部节目均不能嵌套搜狐视频播放器播放;二则经当庭查证其他搜狐视频云平台介绍的网页缓存页面,其中并不包含上述声明内容,说明被告注册时未必看到该声明内容;三则已有证据表明搜狐视频云平台允许用户在自己的网站中使用搜狐视频开放数据,并可实现搜狐播放器外嵌;四则即便声明内容真实有效,是否进行播放器外嵌也仅是搜狐视频与相关注册用户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因此,原告所提此点主张不足以成为否定被告是搜狐视频开放平台用户的理由,对此不予采纳。
二、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1、被告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
被告并非是涉案电视剧的上传者,其之所以在自己网站中播放了涉案电视剧,是因为通过注册搜狐视频云平台用户,获取了搜狐视频的开放数据,而实现了网络播放。虽然涉案电视剧的播放是在被告域名下,但实际内容是通过搜狐视频提供,这种在被告域名下嵌套搜狐播放器播放的情况,是一种深度链接,其实质是链接行为,因此,被告在本案中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非作品提供者。所以被告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
2、被告在本案中也不构成间接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该司法解释第六条同时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作为网络提供者的被告,如果存在过错,在搜狐视频提供的作品是侵权作品的情况下即可能存在间接侵权。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网络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主动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
网络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一方面,在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自己曾向被告发出过告知权利的通知,无证据表明被告对侵权行为是明知的。
另一方面,从本案相关事实看:其一,被告提供的作品全部是搜狐视频置于开放平台中的作品,且搜狐视频已经表明自己提供的影视作品是"海量正版影视剧";其二,在符合搜狐视频开放平台注册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注册便可进行涉案电视剧的网络传播;其三,涉案作品出品时间是2010年,原告取证时间是2012年10月,可见该剧并非新出热播剧;其四,从相关证据看,被告并未对来自搜狐视频的作品进行选择、编辑、修改或推荐;其五,无证据表明被告通过网络传播涉案电视剧获取了广告收益或其它直接经济利益。综合本案各种因素考虑,即便搜狐视频提供的是侵权作品,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被告在本案中也不负有主动审查的义务。因此,即便搜狐视频提供的是侵权作品,也不能认定被告对侵权是应知的。
因此,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被告仅提供网络服务,且在提供网络服务的过程中不负有过错,即便搜狐视频提供的作品是侵权作品,被告也不应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4、一审定案结论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徐知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驳回优朋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优朋公司负担。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原告)优朋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1、涉案电视剧并非来自于搜狐视频开放平台。涉案电视剧在迅腾公司域名下播放,而该域名只能解析到自己的服务器。现有证据可证明涉案电视剧存储于迅腾公司服务器中。2、即便涉案电视剧来源于搜狐,迅腾公司也构成直接侵权。即便涉案电视剧来自于搜狐,视频数据也是由搜狐服务器复制到迅腾服务器后再通过"vod165.com"域名下的网站向互联网公开传播。因此,被上诉人存在上传行为,构成直接侵权。3、迅腾公司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迅腾公司将涉案电视剧引导至自己的网站供用户观看,这与链接存在本质区别。4、即便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迅腾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对包括涉案电视剧在内的全部影视作品按照年代、地区、语种、题材等多种方式进行了分类,并设置了多个榜单,每部影视作品也都有简短的介绍。同时,在其网页上,用户可以直接观看涉案电视剧。因此,即使迅腾公司是网站服务提供者,其也构成了"应知",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迅腾公司辩称:1、一审中优朋公司当庭确认网页快照的真实性。2、优朋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的公证书中的光盘演示过程中,可以明确地看出迅腾公司使用搜狐播放器播放了整个视频。3、有关影视剧年代、地区、语种、题材等分类以及榜单的设置是由搜狐提供的,迅腾公司对以上内容以及视频播放模式无权修改。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二审判案理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一、迅腾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电视剧来源于搜狐视频开放平台
首先,现有证据证明搜狐视频开放平台曾经客观存在。迅腾公司提供的有关搜狐视频开放平台简介、支持业务、注册登录以及关闭通知等网页快照能够证明该平台曾经是客观存在的,只是现在已经关闭。同时上诉人优朋公司二审庭审中也认为搜索视频开放平台服务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因此,可以认定搜狐视频开放平台是客观存在的。网页快照尽管是反映某个时间的网页内容,但不能据此否认网页内容所述事实的真实性。优朋公司如需否认网页快照内容的真实性,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在公告搜索视频开放平台正式关闭之前,应当视为视频开放平台处于运营状态。故优朋公司关于网页快照具有时间性,不能证明搜狐视频开放平台的功能、作用和服务形式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迅腾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电视剧来源于搜狐视频开放平台。搜狐视频开放平台的业务内容包括"模板+数据打包整频道输出,帮助用户快速搭建站点影视频道"、"全数据输出,为开发人员提供视频内容信息,用户可在您的网站或程序中使用搜狐视频开放数据"、"搜狐视频播放器外嵌"等。搜狐公司关闭该平台的公告中也提及"如果您已经通过该平台调用了搜狐视频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视频、文字、图片等)"。因此,客观上存在着可以通过注册为该开放平台的用户,在自己的网站中嵌套搜狐视频播放器,使用搜狐视频开放数据,实现搜狐视频整频道输出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可以在自己的域名下整频道输出搜狐视频的影视作品。而且,上述措施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是完全能够实现的。同时,迅腾公司提供的其成为搜狐视频开放平台客户注册过程的截屏、通过该平台获取的接口代码以及许多含有"tv.sohu.com"文件的程序源码等证据证明了其系搜狐视频开放平台整频道输出客户以及涉案电视剧来源于该开放平台。此外,在vod165.com网站中出现的包括"SOHU制造"版块在内的显示界面、播放涉案电视剧时屏幕中出现的"搜狐视频"和"tv.sohu.com"字样、使用的搜狐视频播放器以及四个相同版块结构和网站模式的其他网站等相关证据进一步印证了迅腾公司为搜狐视频开放平台客户以及涉案电视剧来源于该开放平台的事实。因此,迅腾公司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从整体上证明了涉案电视剧来源于搜狐视频开放平台。迅腾公司提供的关于其使用搜狐视频播放器以及网站播放次数等单个证据也许并不能必然证明涉案电视剧来源于搜狐视频开放平台,但是认定涉案电视剧来源于搜狐视频开放平台并非仅依据这些单一证据,而是依据迅腾公司提供的能够相互印证的一系列证据。综合这些证据进行考量,本院有理由相信涉案电视剧的后台数据来源于搜狐服务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反驳对方也应提供相应证据。针对迅腾公司一审中提供有关光盘以及光盘的文件来证明相关事实,优朋公司上诉认为有关文件的名称或修改时间可以通过电脑予以控制、改变。本院认为,上诉人仅是提出抗辩或反驳主张,而未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迅腾公司对有关文件的名称或修改时间进行了控制和改变。
虽然优朋公司提供了搜狐公司曾有要求其所输出的影视节目仅能在"tv.sohu.com"域名下播放的保留声明,但经一、二审法院查证,诸多关于搜狐视频开放平台的网页快照中并无相关保留声明。优朋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迅腾公司在其注册为搜狐视频开放平台的用户时,搜狐公司即有相关保留声明并公之于众以及迅腾公司知晓相关声明的内容。因此,优朋公司不能以其所提供的保留声明来抗辩迅腾公司作为搜狐视频开放平台的用户播出涉案电视剧的合理性。
二、迅腾公司播放涉案电视剧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首先,迅腾公司作为搜狐视频开放平台的用户,使用整频道输出业务和搜狐视频播放器在vod165.com域名下播出带有"搜狐视频"和"tv.sohu.com"的涉案电视剧。涉案电视剧来源并存储于搜狐服务器。因此,迅腾公司提供的是一种链接行为,而非直接上传或提供作品的行为。优朋公司关于迅腾公司提供的不是链接服务而是作品上传者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迅腾公司播放涉案电视剧的行为未侵犯优朋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认定迅腾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要考察该公司在注册成为搜狐视频开放平台用户或使用搜狐视频内容时主观上对他人的侵权或可能侵权行为是否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本案中,迅腾公司已经尽到了其相应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其理由是:1、针对涉案电视剧的使用搜狐公司取得了优朋公司的授权。2、搜狐公司就搜狐视频开放平台向公众的介绍中明确标明平台所提供的作品属于"海量正版影视剧"。尽管优朋公司对搜狐公司的授权可能有所限制,但第三方迅腾公司并不知晓此种限制。3、涉案电视剧并非热播剧。4、由于迅腾公司使用的是搜狐视频开放平台整频道输出业务,迅腾公司并未对所使用的搜狐视频中包括涉案电视剧在内的影视剧进行分类、设置榜单、内容简介等进行选择、编辑、推荐、修改。5、迅腾公司并未从搜狐公司提供的涉案电视剧本身直接获取利益。迅腾公司未就涉案电视剧投入广告或者获取与涉案电视剧存在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综合上述理由,本院认为,即使搜狐公司违反与优朋公司的授权约定,允许他人注册、登录搜狐视频开放平台并通过整频道输出的方式在自己的域名下播放有关影视剧,那么迅腾公司播放涉案电视剧时并不知晓或应当知晓他人提供该作品存在着侵犯优朋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形,亦即迅腾公司注册成为开放平台用户或播放涉案电视剧时不存在主观过错。因此,迅腾公司播放涉案电视剧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搜狐视频的这种开放平台也是一个时期技术发展的产物,目前该平台已经关闭,相关的被控侵权行为也不再发生。
(六)二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判决应予维持。优朋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应当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3)苏知民终字第021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七)解说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分为作品的提供行为与其他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以其技术、设施提供网络中间性服务的行为是一种提供服务而非直接提供作品的行为。"嵌套链接"、"深度链接"均是链接行为,行为者应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非作品提供者。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侵害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这种过错包括对作品上传者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应知。"明知"一般而言应以权利人有效的通知为前提;"应知"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判断,不能因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对作品上传者的行为是否侵害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予以主动审查就认定其具有过错。
(李娟)
【裁判要旨】以链接技术提供网络中间性服务的网络经营者应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非作品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侵害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这种过错包括对作品上传者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应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