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信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 国有资产转让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茂中法民四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莫挺

江剑兵

陈春何

法官解说
本案的主要问题有:
1、双方所达成的合同是否成立。王某与信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转让的土地四至、面积及单价均无异议,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从双方所承认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认定王某与信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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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2013)茂信法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茂中法民四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
被告(上诉人)信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信宜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彭秋香
二审法院: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莫挺;审判员:江剑兵、陈春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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