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审判长:李志强;审判员程柳梅;人民陪审员:谭朗
(二)诉辩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冯某原为茂名市双马商贸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茂名市双马商贸有限公司在2000年11月至2001年6月期间,在无货交易情况下分别取得:(1)北京市持久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X,号码NO.01976280、01976281,金额合计1455600.00,税额合计247452.00元。(2)北京盛博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Y,号码NO.00550542、00550543,金额合计1526495.73元,税额合计259504.27元。(3)天津市国创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Z,号码NO.00344304--00344307,金额合计3222384.61元,税额合计547805.38元。(4)昆明西山谷律经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Q,号码NO.00264007、00264008,发票代码5300002140,号码NO.00083422、00083423、00083424、00083425,金额合计4626495.73元,税额合计786504.27元。(5)广西桂林市图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A,号码NO.00431243、00431245、00431246、00431247,金额合计382820.51元,税额合计65079.49元等五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涉案金额合计11213796.58元,税额合计1906345.41元,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抵扣了增值税1906345.41元。
被告人冯某对公诉机关之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采取欺骗的手段进行虚假纳税不当,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冯某应作为双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刑事责任;冯某没有直接参与作案,只是疏于监管,其也没有从中得到什么利益;冯某认罪态度好,主动自首,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事实和证据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0年9月4日,被告人冯某和其妻子麦某某1共同合股成立了茂名市双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马公司),由冯某担任经理、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期间自2000年9月4日至2004年9月4日。经税务机关查实,双马公司在2000年11月至2001年6月经营期间用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一部分系其它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2000年11月,双马公司在无货交易情况下取得北京市持久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X,号码NO.01976280、01976281),金额合计1455600.00,税额合计247452.00元。
(二)2000年12月,双马公司在无货交易情况下取得北京盛博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Y,号码NO.00550542、00550543),金额合计1526495.73元,税额合计259504.27元。
(三)2001年1月,双马公司在无货交易情况下取得天津市国创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Z,号码NO.00344304-00344307),金额合计3222384.61元,税额合计547805.38元。
(四)2001年2月,双马公司取得昆明西山谷律经贸有限公司开具的骗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Q,号码NO.00264007、00264008;发票代码5300002140,号码NO.00083422、00083423、00083424、00083425),金额合计4626495.73元,税额合计786504.27元。
(五)2001年6月,双马公司取得广西桂林市图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各联次内容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A,号码NO.00431243、00431245、00431246、00431247),金额合计382820.51元,税额合计65079.49元。
双马公司上述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8份,涉案金额合计11213796.58元,税额合计1906345.41元。双马公司均已利用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茂名市国家税务局抵扣增值税款1906345.41元。经统计,双马公司在2000年11月至2001年6月期间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941016.8元。2001年8月15日,茂名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双马公司以取得的北京持久公司和北京盛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属偷税行为,决定对双马公司处以罚款506956.27元,但双马公司至今未缴纳罚款。2001年8月份之后,双马公司不再进行经营活动,也不再办理企业年检手续,后已被茂名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另查明,在公安机关开展"清网行动"期间,冯某于2011年9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茂名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移送函、受理经济犯罪案件登记表、情况汇报、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报告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证实案件来由和立案侦查情况。
2、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证实案件侦破和冯某到案的情况。
3、双马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及相关申报资料,证实冯某系该公司的股东、经理和法定代表人,以及该公司的企业性质、经营期限等情况。
4、茂名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双马公司的税务账簿、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纳税款统计资料,证明双马公司在实际经营期间应纳税为34671.39元(不包含18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1906345.41元)。
5、茂名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税务机关对双马公司以取得的北京持久公司和北京盛博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偷税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6、茂名市国税局关于双马公司从北京持久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税款的证明、2000年11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证实双马公司利用北京持久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247452元。
7、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的证明,证实北京持久公司是该局管辖企业,该公司均为假地址、假电话、假法人身份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无货交易,属于虚开行为。
8、北京持久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款凭据,证实该公司收到双马公司款项的情况。
9、北京持久公司和双马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双马公司记账凭证、北京持久公司的收款凭据,证明北京持久公司和双马公司进行交易的情况。
10、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号码NO.01976280、01976281),证实北京持久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11、茂名市国税局关于双马公司从北京盛博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税款的证明、2000年12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证实双马公司利用北京盛博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259504.27元。
12、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的证明,证实北京盛博公司所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发票。
13、北京盛博公司和双马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双马公司记账凭证、汇票申请书、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证明双马公司与北京盛博公司进行交易的情况。
14、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NO.00550542、00550543),证明北京盛博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15、茂名市国税局关于双马公司从天津国创公司取得的增值况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的证明、2001年1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证实双马公司利用天津国创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547805.38元。
16、天津市南开区国家税务局回复函一份,证实该局认定天津国创公司开具的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无任何货物交易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7、天津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NO.00344304-00344307),证明天津国创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18、茂名市国税局关于双马公司从昆明西山谷律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税款的证明、2001年2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证明,证实双马公司利用昆明西山谷律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票已抵扣税款786504.27元。
19、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复函,证实昆明西山谷律公司骗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包括开给双马公司的四份。
20、茂名市国税局关于双马公司从桂林图强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2001年6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证明双马公司利用桂林图强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税款共65079.49元。
21、桂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二分局协查函、茂名市国税局对广西桂林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的复函、桂林市国税局证明一份,证明双马公司从桂林图强公司取得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无为货物交易,属于虚开发票。
22、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证明桂林图强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23、珠海市普瑞科技有限公司企业资料、该公司和双马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入库单,证实双马公司与该公司进行交易的情况。
24、珠海威丝曼服装有限公司企业资料查询结果、营业执照、该公司和双马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入库验收单,证实双马公司与该公司进行交易的情况。
25、深圳市夏普利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该公司和双马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货物运单、入库单,证实双马公司与该公司进行交易的情况。
26、双马公司与涉案企业的银行往来账单,证实双马公司与涉案企业的资金往来情况。
27、增值税专用发票八份,经冯某辨认,确认系双马公司从北京持久公司、北京盛博公司、天津国创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9、被告人冯某的户籍资料,证明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0、证人麦某某1(冯某的前妻,双马公司股东之一)的证言,证实双马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负责公司的出纳和日常工作。其主要是根据冯某给出的名单制作工资表,再根据每个人的工资额到银行取钱,之后由冯某发给每个人。其不清楚双马公司销售货物给威丝曼公司、深圳夏普利公司、珠海普瑞科技公司是否有货物交易。
31、证人麦某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双马贸易公司的业务员,其和北京持久公司、威丝曼公司等公司进行的交易都是有货物往来的,至于这些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己是不知情的。
3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0年10月至2001年3月在双马公司兼职做会计、办税员。其平时是根据麦某某1提供的书面材料而开具发票。其从来没有见过发票中的实物,公司有库存商品帐,但没有仓库实物账。同时证实北京持久公司、北京盛博商贸公司、天津国创商贸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向国税机关抵扣了增值税。
33、被告人冯某的供述,证实双马公司接受过北京持久公司、北京盛博公司等五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没有见过货物,但是见过验货单。增值税发票通常是由公司业务员接收后寄回或者托运回茂名的,之后由财务进行抵扣。
34、工商企业查询资料,证实双马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第1-33项证据由检察机关提供,第34项证据由被告人冯某提供,均经庭审质证、认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四)判案理由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茂名市双马商贸有限公司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抵扣税款1906345.41元,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但因茂名市双马商贸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该单位不再追诉。被告人冯某作为茂名市双马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对该单位的逃税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逃税罪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未对本案中茂名市双马商贸有限公司单位犯罪的情节进行认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茂名市双马商贸有限公司的逃税犯罪行为发生于现行《刑法》的修正案(七)施行前,但现行《刑法》的修正案(七)对逃税犯罪行为的处罚轻于该修正案施行前的《刑法》条款,根据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应当适用现行《刑法》的条款进行定罪处罚。被告人冯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冯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冯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冯某应作为双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刑事责任以及相关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定案结论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六)解说
1、根据《刑法》的规定,逃税罪的主体应为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在本案中,双马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义务人为该单位,而不是冯某个人。税务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均是以双马公司单位犯罪行为进行侦办,并以冯某作为主管人员进行追责。但公诉机关在起诉时,却将冯某作为纳税人而直接认定为犯罪主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在本案中,双马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因此不应再追诉。
3、《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该规定,纳税人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是逃税罪定罪量刑的必要构成要件,但公诉机关在起诉时,却未对双马公司的应纳税额进行认定,导致犯罪构成要件不完整。按规定,应纳税是包括企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种在内,后经公诉机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税务机关也反复调查,但由于时间相隔太久,双马公司的原始税务资料已无法查明,甚至连税务登记证也无法提供,因此,税务机关目前只能够提供双马公司增值税税种的纳税资料,无法提供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情况,但这些税种纳税金额很小,不影响定罪量刑。
(廖挺)
【裁判要旨】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