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逃税案 逃税罪;犯罪主体;犯罪数额
案由:
逃税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3)茂南法刑初字第94号
审理法官:

李志强

程柳梅

谭朗

代理律师:

李旭峰

法官解说
1、根据《刑法》的规定,逃税罪的主体应为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在本案中,双马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义务人为该单位,而不是冯某个人。税务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均是以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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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案由:逃税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审判长:李志强;审判员程柳梅;人民陪审员:谭朗
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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