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等贩卖毒品案 从犯 犯罪数量认定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2013)荣法刑初字第0032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婧

王聪

代光明

代理律师:

邬佳君

法官解说
艾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数量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数量计算,但在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时,仍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从厨房坛子内搜出的2.43克认定。艾某、段某二人共同生活,段某在睡觉或者不在家时,就让艾某帮其贩卖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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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2013)荣法刑初字第00329号判决书。
2.案由:贩卖毒品。
3.诉讼双方
被告人:段某,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籍贯重庆市荣昌县,初中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月被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08年9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荣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艾某,女,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籍贯重庆市荣昌县,文盲,务农。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荣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18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晓丽。
辩护人:邬佳君,重庆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被告人艾某辩护。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李婧;代理审判员:王聪;人民陪审员:代光明。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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