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宋某健康权案 民事 健康权 伤残鉴定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莒县沭东法律服务所

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莒县人民法院(2013)莒民一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何志强

于建峰

商庆春

代理律师:

袁青竹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重新鉴定程序及鉴定意见书的采纳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相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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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莒县人民法院(2013)莒民一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健康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马某,女,196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县陵阳镇杭头村382号,公民身份号码3XXXXXXXXXXXXXX7。
委托代理人:孙安华,莒县沭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朱某,原告之夫,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县陵阳镇。
被告:宋某,女,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县文城,公民身份号码3XXXXXXXXXXXXXX3。
委托代理人:袁青竹,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志强;人民陪审员:于建峰、商庆春
6.审结时间:2014年7月7日(经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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