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临沂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公司法人独立 股东有限责任 财产混同 人格否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

临沂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菏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徐峥

王书鑫

姜健

代理律师:

张建彬

法官解说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的基石,但公司股东一旦滥用公司人格独立,便阻隔了利益受损的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股东责任的追究,债权人很可能受到损失。特别是公司高管人员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规避债权人对其债权的追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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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菏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建彬,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77100784-1。
法定代表人:孙某1,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孙某2,女,汉族。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公某,男,汉族,系被告临沂绿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峥;审判员:王书鑫;代理审判员:姜健
6、审结时间: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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