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抢夺案 抢夺罪;诈骗罪;盗窃罪
案由:
抢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菏开刑二初字第7号
审理法官:

袁鹏里

周登亮

何瑾

代理律师:

王凤萍

法官解说
在办案过程中,李某构成何罪,产生如下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本质在于"骗",即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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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菏开刑二初字第7号。
2.案由:抢夺。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姚爱云、付德。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2010年1月2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凤萍,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鹏里;审判员周登亮;代理审判员:何瑾。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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