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菏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案 高度缩水;计算标准;损害赔偿责任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菏开民初字第36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朱秋英

李改勤

翟福利

代理律师:

张保生

增照栋

袁惠珍

法官解说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被告作为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义务。不动产的交付标准如合同约定低于国家强制标准,则属无效条款,如高于国家强制标准,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出卖人违反了合同关于房...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菏开民初字第363号判决书。
2、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保生,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增照栋,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菏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金沙江路北昆明路东,组织机构代码78349698-8。
法定代表人:王立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惠珍,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秋英;审判员:李改勤;人民陪审员:翟福利。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1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