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菏泽好达实业有限公司案 加班工资;包月工资;最低工资计算标准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

菏泽牡丹诚锐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菏民终字第186号
审理法官:

孙岩

赵洪科

张宪明

代理律师:

袁洪存

法官解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六种情形。因劳动者在具体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的解除关系到劳动者的劳动权和生存权,故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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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菏开民初字第100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菏民终字第186号。
2、 案由:劳动争议
3、 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1976年3月15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开发区岳程办事处张什店社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袁洪存,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菏泽好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淮河路以南、济南路以西。 (以下简称"好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Solomon Tropper(索罗门.楚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陈勇行,菏泽牡丹诚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侯明生;审判员  荣晓雪;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
二审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孙岩;审判员  赵洪科;代理审判员  张宪明。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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