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 等二十人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立功;劳动教养
文书字号: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萍刑一终字第5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1.被告人刘某1成功规劝同案被告人自首是否为立功的认定。
(1)司法实践中对此的两种主要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立功,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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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2012)芦刑初字第7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萍刑一终字第53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芦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上诉人):刘某1。
一审辩护人邓正源江西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李建辉李海燕江西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5。
二审辩护人:文侃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6。
二审辩护人:谢卉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7。
一审辩护人:颜开光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8。
一审辩护人:李倩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9。
一审辩护人:黎海峰江西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等十五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龙丽昆;审判员:刘建文文招。
二审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向阳;审判员:李斌袁绍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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