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江西恒盛矿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自动离职;劳动关系终止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萍乡市法律事务中心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萍民一终字第20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发良

曾东林

袁进平

法官解说
本案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交通事故发生时,朱某与恒盛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在原劳动关系暂停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是否属于自动离职。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事实劳动关系尚无明确的规定。但在多年的实务中,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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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人民法院(2013)莲民一初字第10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萍民一终字第200号判决书。
2.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朱某,男,1971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赖某,萍乡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江西恒盛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公司办公室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肖立夫.
二审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发良;审判员:曾东林;代理审判员:袁进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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