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郭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重新鉴定;证明责任;鉴定机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芦溪县"148"法律服务所

江西萍实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萍民一终字第25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发良

曾东林

昌伟

代理律师:

朱绍建

法官解说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是受害者为主张伤残补偿金的依据,故受害者在起诉时必须要有鉴定结论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也是其主张权利时必须提供证据依据的义务。因被告对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不相信,故在诉讼阶段,被告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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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2013)芦民一初字第18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萍民一终字第259号判决书。
2.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学生。
法定代理人:刘某2,农民,系刘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刘正华,芦溪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无固定职业。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萍乡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朱绍建,江西萍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胡丽芬。
二审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发良;审判员:曾东林、昌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 年10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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