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五车队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袁州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失地农民;赔偿标准;收入来源;城镇标准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萍民二终字第11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小飞

易磊

严林伟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仅规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没有规定农村居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城镇标准。由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不同,也就是"典型的同命不同价",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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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2013)芦宣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萍民二终字第110号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江西宜春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五车队(以下简称"二〇五车队"),住所地:宜春市平安路。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车队法律顾问。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袁州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山大道。
委托代理人:熊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张传增。
二审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小飞;审判员:易磊、严林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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