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出资企业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业务部生产调度室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刑初字第11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金伟

沙海风

张云

法官解说
本案究竟定何罪,关键在于界定宋某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除了对传统委派内容和形式进...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刑初字第112号判决书
2、案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季军、代理检察员周健
被告人:宋某,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业务部生产调度室经理。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4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金伟;人民陪审员沙海风;人民陪审员张云
6.审结时间:2013年03月2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