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珠等诉沈某德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承包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地征收补偿费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桔乡律师事务所

融安县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2013)融民一初字第631号
审理法官:

刘爱学

罗念初

廖昱

代理律师:

王建强

丁利洪

法官解说
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一般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家庭承包,二是其他方式承包。本案涉及的是家庭承包,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本案中,原、被告一户在实行生产责任制时和土地延包时所包含的人口不一致,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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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2013)融民一初字第631号。
2.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沈某珠、韦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强广西桔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某仙,系二原告的女儿。
被告:沈某德、居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利洪,融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爱学;审判员:罗念初;人民陪审员:廖昱。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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