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案 出租车司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举证责任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3)行字第5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孙某

法官解说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者较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因为前者受后者指派,受控于后者,一旦发生事故,要劳动者自己举证证明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不利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工伤的一般标准是"在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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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3)行字第55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保障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2,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贾某,北京万泉缘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1,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2,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兰芳;人民陪审员:王爱民谭杰平
6、审结时间: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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