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1等不服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渔业行政许可案 居民委员会;村民自治;经济组织;捕捞许可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该支队渔政管理处

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行终字第0009号
审理法官:

李春蓉

王岚林

徐沐阳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中,就西塔社区居委会是否符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条件,即西塔社区居委会是否具有申请人资格问题,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西塔社区居委会不是合法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符合定置渔具渔民所在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条件,不具有芡实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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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2)邗行初字第0022号
二审判决书: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行终字第0009号
2、案由:渔业行政许可
3、诉讼双方
原告孙某1(上诉人)。
原告孙某2(上诉人)。
原告孙某3(上诉人)。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上诉人)齐某。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住所地在扬州市扬子江中路732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支队副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左某,该支队渔政管理处处长。
第三人高邮市高邮镇西塔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在高邮市高邮镇西后街34号。
法定代表人汤某,该社区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某,该社区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蒋春贵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松青;代理审判员:陈慧;人民陪审员:石泽中。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春蓉;审判员:王岚林;代理审判员:徐沐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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