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自首;自动投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华电(北京)热电有限公司

北京市灏礼默律师事务所

汇思博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马越

李燕

张丽容

代理律师:

刘尚铎

毕汝才

法官解说
在庭审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肖某在实施了犯罪行为后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并在苏醒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自首。公诉人认为肖某虽然报警,但没有说伤人,只是说家庭纠纷,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本案控辩双方针对"自首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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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盛英。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男,52岁(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华电(北京)热电有限公司员工,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刘尚铎北京市灏礼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曾用名肖XX),女,55岁(195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退休人员。
法定代理人秦某,男,35岁(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汇思博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职员。系被告人肖某之子。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毕汝才,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越;人民陪审员:李燕、张丽容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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