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谈某与被告桂林市鑫宇汽车客货运有限公司、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赵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责任竞合;择一而诉;赔偿义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3)象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阳志斌

陈碧云

沈振如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运输合同纠纷与侵权责任纠纷竞合案件。在本案中,原告既可以选择要求该鑫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又可以选择要求交通事故责任相关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在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竞合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原告选择权,即择一而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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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3)象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权责任
3、诉讼双方
原告:谈某
被告:桂林市鑫宇汽车客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公司)
被告:李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分公司)
被告:赵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阳志斌、代理审判员陈碧云、人民陪审员沈振如
6、审结时间:20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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