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与付某离婚案 婚内私生子女;配偶权;精神损害赔偿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贵溪市人民法院(2013)贵民一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是典型的婚内女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怀孕生育,男方受欺诈抚养他人子女的案例。此种行为,虽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事由,但女方仍否应依据侵权责任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我国,由于对婚姻契约论普遍持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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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贵溪市人民法院(2013)贵民一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曾某
委托代理人王烽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官成飞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
委托代理人朱国昌,贵溪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及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夏素明;代理审判员:周淑琴江荣贵
6、审结时间: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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