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包庇案 包庇罪;强奸罪;见危不救;共同犯罪;不作为
案由:
体育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3)贺八刑初字第40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梅娟

梁燕梅

黄彬珍

代理律师:

罗以焜

法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与被害人系朋友关系,被告人梁某明知他人对其朋友实施强奸行为而不阻止,其行为如何定性成为了本案争议的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梁某构成强奸罪的不作为共犯。被告人梁某虽然没有直接实施强奸行为,但其曾通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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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3)贺八刑初字第408号判决书。
2.案由:包庇。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1993年1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2年6月14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以焜,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审判长:陈梅娟,人民陪审员:梁燕梅,黄彬珍
6.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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