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运输毒品一案 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毒品犯罪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贺刑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陈益林

孙克

徐文坚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诉人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还是构成运输毒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引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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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3)贺八刑初字第515号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贺刑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书。
(二)案由
运输毒品
(三)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4月3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谦意;人民陪审员:黄彬珍、梁燕梅
二审法院: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益林;代理审判员:孙克;代理审判员:徐文坚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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