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盗窃案 盗窃罪;共同犯罪;实行过限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贺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韦嘉华

雷敏

关熠

代理律师:

聂春序

邓峰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共同盗窃犯罪中,陈某对同案人盗窃金手镯的行为不知情,事后未参与金手镯的分赃,陈某对同案人盗窃金手镯的犯罪行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共同犯罪的相关理论: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中有人实施了"过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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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2)贺八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贺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
(二)案由
盗窃
(三)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3月31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于同年5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聂春序,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邓峰,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秀娟;人民陪审员:郭正雄、黎琼珍
二审法院: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嘉华;代理审判员:雷敏;代理审判员:关熠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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