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诉义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案 迟延履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贺民一终字第18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苏少勋

赖雳峰

谢景泰

代理律师:

何立武

卢文德

何天红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是否构成迟延履行的理解。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具体到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审理思路出现分歧,其主要原因即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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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富民一初字第29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贺民一终字第181号判决书。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何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立武,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文德,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某,男,瑶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何天红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义某2,男,瑶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董芝婧。
二审法院: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少勋;审判员:赖雳峰、谢景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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