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主体;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案由: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资源县人民法院(2013)资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肖长青

马健铭

曾令有

代理律师:

蒋帆

法官解说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规定,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某种特定关系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这两种人或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血缘、亲属关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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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资源县人民法院(2013)资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蒋委峰。
被告人:潘某,男,于2013年4月28日被资源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资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帆,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长青;审判员:马健铭;人民陪审员:曾令有。
6、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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