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赌博案 赌博罪;非法经营罪;六合彩
案由:
赌博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2012)赣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在审理过程中,对廖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赌博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未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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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2012)赣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赣中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
(二)案由:赌博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远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慕华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静卿;审判员:刘君琦曾素华。
二审审判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建国;审判员:邓文科;代理审判员:刘科金。
(六)审结时间: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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