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赵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某1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案 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具体行政行为;第三人
案由:
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赵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河北周元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2013)赵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邢洪波

赵举东

于英霞

代理律师:

赵良

罗兴海

法官解说
本案的审理是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应进行的,公开开庭审理后,之所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就是因为原告不适格。但行政诉讼法又有起诉审查的规定,经审查,如果原告不适格,应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就本案而言,我院收到原告诉状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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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2013)赵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房屋登记管理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被告赵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赵良、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杨某,赵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李某1。
委托代理人罗兴海,河北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邢洪波,审判员赵举东,人民陪审员于英霞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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