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诉沈阳市红阳工矿设备厂等确认劳动关系案 劳动仲裁、受案前置程序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终审结果:
再审改判
文书字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审二民抗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李永财

孟凡永

关鹿凝

代理律师:

赵盛珍

法官解说
(一)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劳动仲裁是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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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1)苏民五初字第410号民事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民五终字第1112号民事裁定书。
再审裁定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审二民抗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
(二)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诉人):宋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诉人):沈阳市红阳工矿设备厂。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X街道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赵盛珍,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潘松、郎雨竹。
(四)审级:再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芳(独任审理)。
二审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丽;审判员:石瑷丹;代理审判员:程慧。
再审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永财;代理审判员:孟凡永、关鹿凝。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19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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