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盖伦培训学校诉阎某等竞业限制案 劳动仲裁;受案前置程序;撤销判决
案由:
竞业限制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审二民抗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李永财

张广军

王颖姝

代理律师:

杜磊

法官解说
(一)本案所涉事项应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一般而言,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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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2010)凌河民二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锦民二终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裁定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审二民抗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
(二)案由:竞业限制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 (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诉人):锦州市盖伦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杜磊,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诉人):阎某。
委托代理人:阎某2。
被告(再审被申诉人):郑某。
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崔彤霞、付玉。
(四)审级:再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新忠;人民陪审员:李慧荟、丁英
二审法院: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宇辉;审判员:王海峰、王广
再审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永财;代理审判员:张广军、王颖姝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4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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