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柳某某、王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 协助组织卖淫罪 未成年人犯罪 共同犯罪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辽河人民民法院(2013)辽河基刑初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赵十

刘建伟

赵光南

代理律师:

赵某某

宋丽丽

高秀元

法官解说
本案中,根据侦查机关出具的抓捕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第二天即2012年3月30日,公安机关排查询问时如实陈述了全部事实。同年5月8日,侦查人员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同年5月9日对其刑事拘留,其于当天作为犯罪嫌疑...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河人民民法院(2013)辽河基刑初字第10号
2、案由:协助组织卖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某某,无业。
法定代理人张淑红,无业,系被告人柳某某之母。
辩护人赵某某、宋丽丽,辽宁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原系辽河康乐宫洗浴总服务台收银员。
法定代理人郭丽静,农民,系被告人王某某之母。
指定辩护人高秀元,辽宁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赵十,审判员:刘建伟、赵光南
6、结案时间:2013年7月1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