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诉辽阳市公共汽车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车辆贬损价值;交通事故赔偿;财产损失范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辽阳民二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刘君

夏颖

宁德龙

法官解说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机动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否属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在具体适用法律的过程中,给法官留下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全国各地法院做法也很不统一,导致当事人缺乏对裁判的合理预期,这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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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2013)弓民一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辽阳民二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曹某。
委托代理人:于湛。
委托代理人:刘君辽宁白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辽阳市公共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夏颖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白塔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德龙,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伟;代理审判员:丁一、车军。
二审法院: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军;审判员:刘玉峰刘继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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