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彭某信用卡诈骗罪案 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信用卡;盗窃罪
案由:
信用卡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冒用信用卡的认定
文书字号: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2)大竹刑初字第24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文勇

蒋蕙遥

李朝继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使受骗者陷入认识错误并进而处分财产,作为诈骗罪的特别类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欺骗行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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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2)大竹刑初字第245号判决书
一审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2)大竹刑初字第245号(2012年11月17日)
二审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达中刑终字第20号(2012年12月28日)
2、案由:信用卡诈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王某,男,1972年8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竹县。2012年8月23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由大竹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2年11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被告人彭某,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不识字,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2012年8月23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由大竹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2年11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第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审判长:代文勇;人民陪审员:蒋蕙遥;人民陪审员:李朝继。
第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许涛;审判员:易国美; 审判员:陈劲松
6、审结时间:
一审:2012年11月17日。
二审: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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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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