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诈骗案 诈骗罪 虚构事实 贪污罪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卫生所

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

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刑二终字第0045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倪洁

姚伟巍

张清磊

代理律师:

李刚

何卉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被告人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卫生所的负责人,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是否应当以贪污罪论处的问题。本案中,合管办是事业单位,负责新农合基金的管理运作。新农合基金是公共财产(新农合基金组成:由农民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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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案号:
一审: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2)港刑初字第0262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刑二终字第0045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诈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小丽
被告人朱某,女,1972年2月11日出生于连云港市,汉族,大学文化,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卫生所(以下简称板桥卫生所,后名称变更为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板桥卫生服务中心)经营人,住板桥卫生服务中心院内,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因本案于2012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刚、何卉,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增军;审判员:武可安;人民陪审员:陈秉梁。
二审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倪洁;代理审判员:姚伟巍、张清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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