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鲍某1等诉仲某、薛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主观要件;帮工人;公平原则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民终字第1183号
审理法官:

庞月侠

林龙

应庆国

代理律师:

杨秀娟

刘华

苏雷鸣

法官解说
本案焦点在于:1、主观上非纯粹义务帮工是否属于义务帮工者;2、非过错受益第三人是否应当对死者亲属进行补偿。
对于第一个焦点,两级法院都没有将丁某4的行为解释为义务帮工,主要原因是丁某4没有帮工的主观要件。本案中虽然双方均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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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2193号
二审判决书: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民终字第1183号
2、案由:义务帮人受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
原告(上诉人)鲍某1。
原告(上诉人)丁某1。
原告(上诉人)丁某2。
原告(上诉人)丁某3。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博文,赣榆县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五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鲍某2(系鲍某1之弟),汉族,1977年7月14日生,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告(被上诉人)仲某。
委托代理人杨秀娟,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薛某。
委托代理人刘华、苏雷鸣,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梅。
二审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庞月侠;审判员:林龙、应庆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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