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利隆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行政许可案 变更登记;许可权;实质影响;诉讼主体资格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行终字第0049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谢善娟

王学明

周文元

代理律师:

辛超

冯松林

曹立志

董淑锦

法官解说
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在于判断行政行为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体到本案中即是工商部门对第三人变更登记的许可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是否产生实质影响。连云港利隆实业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双方签订关于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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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判书: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3)港行初字第0004号行政裁定书
二审裁判书: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行终字第0049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
行政许可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连云港利隆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辛超、冯松林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市开发区工商分局)。
委托代理人穆某,该局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连云港天印包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曹立志、董淑锦,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明山  审判员:江尧军;人民陪审员:乔伟。
二审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善娟;审判员:王学明;代理审判员:周文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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