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抢劫案 抢劫罪 飞车抢劫 被害人谅解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刑终字第0036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沙彬娟

法官解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一条第(一)之规定: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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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3)崇刑初字第0066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刑终字第0036号。
2.案由: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鲁某,男,1991年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潢川县。2012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审辩护人沙彬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卫国;代理审判员:曹燕飞;人民陪审员:戴汉武。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利飞;审判员:张亚军;审判员:方永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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