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名和集团有限公司诉南通通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案 股东出资 实物出资 被抵押、查封财产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名和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南通通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商终字第0405号
审理法官:

周凯

陈燮峰

陈卓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被抵押、查封财产的出资效力的理解。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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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商初字第0079号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商终字第0405号
2.案由: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江苏名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润州工业园区(五州山茶场内)。
法定代表人屠某,江苏名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迎斌杨光,北京市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南通通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华通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南通通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审判长:陈冲;代理审判员:陈婷;人民陪审员郑延华。
二审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凯;代理审判员:陈燮峰、陈卓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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