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诉南通润通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建设工程款优先权;预先放弃;法定权利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

江苏名仁(昆山)律师事务所

江苏新希望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新希望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

江苏大生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民初字第004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例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预先放弃的问题。由于润通公司资不抵债,在诉讼过程中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无力同时清偿四建公司的工程款及农商行的贷款,四建公司与农商行公司的争议核心就集中在债务的清偿顺序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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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民初字第0046号判决书。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建军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吉江苏名仁(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润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朝霞路南一号横河北。
诉讼代表人:江苏新希望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管理人负责人:倪建东。
委托代理人:秦某,系江苏新希望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某,江苏新希望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佘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颖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吉达康江苏大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钱泊霖王建勋;代理审判员陆炜炜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5日(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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