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诉陈某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生活费年赔偿总额限制;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数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通市通州区二甲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民终字第010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人保海门支公司对于被扶养人人数、扶养份额、扶养年限、年生活费标准均无异议,仅认为三被养人生活费总额超出《人赔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对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的限制性规定。其观点是对上述条款的错误理解。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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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门市人民法院(2012)门工民初字第0166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民终字第0100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
负责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某。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陈某1。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陈某2。
委托代理人曹强,南通市通州区二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门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单菊英。
二审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泊霖;代理审判员:王建勋韩兴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 年8 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 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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